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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紀檢監察報:不如實報告 何以談忠誠
        作者:尉承棟來源:中國郵政網發布時間:2018-08-14

          在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反饋的“問題清單”中,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方面存在的問題赫然在列。如,中央第五巡視組在對文化和旅游部黨組的反饋意見中指出,“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問題比較突出”;中央第三巡視組在對國家統計局黨組的反饋意見中指出,“執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嚴格”。

          再結合近期各地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一些典型案例來看,亦有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在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不老實,不是“缺斤少兩”就是“藏著掖著”,企圖瞞天過海。例如,云南省大理州旅游發展管理委員會副調研員蘇麗華未按要求報告其配偶投資入股、共同生活子女房產及其本人持有股票、基金等情況,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山西省大同市糧食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孟海東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為大同市某商務大廈有限公司股東等情況,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不如實“亮家底”,何以談忠誠?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請示報告制度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是黨中央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紀律要求,絕非無足輕重的“小事”。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是檢驗是否對黨忠誠老實、接受組織監督的一塊“試金石”。

          2010年5月,中央出臺《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要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狀況、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及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個人有關事項。黨的十八大以來,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范更多、更細,對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查處更嚴、更實,不僅從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查發展到“凡提必核”,而且進一步強化了抽查核實和核查結果的運用,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

          2015年6月15日,中央紀委公開通報對原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二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處理結果,明確提及二人“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這是中央紀委首次在省部級干部的“雙開”通報中使用該類表述。不久后,在通報對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的查處結果時,中央紀委指出,趙少麟違紀情形之一是“隱瞞個人因私出國(境)情況”。此后,在各類領導干部的查處通報中,“違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之類的表述屢見不鮮。

          按照中央要求,《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于2017年修訂,其與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匯總綜合辦法形成“一個規定、三個辦法”報告制度體系,涉及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底線”和“紅線”由此愈發清晰。

          如上事實表明,領導干部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越來越成為高風險的事,切勿心存僥幸,繼續把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家事、家產”等規定視同兒戲。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切實強化組織觀念,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追究制度不執行、不落實的責任,必然導致制度懸空、形同虛設。因此,各級黨組織要加強抽查核實,敢于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摘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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